單位用人證明【優選15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總免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單位用人證明,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單位用人證明1
學號:090xx
西安科技大學建筑與土木工程 學院:
經公司研究決定,擬同意錄用(接收)貴院 20xx 屆 土木工程 專業畢業生 王巍 為我公司員工。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單位公章):
畢業生簽名: 王巍
20xx 年 5 月 6 日
用人單位聯系方式
畢業生個人信息
注: 此表因關系到畢業生入職后檔案及戶口的轉遷,請認真填寫。一式兩份,一份送招生就業處存檔,一份送系學辦存檔。
單位用人證明2
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自20____年__月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技術部程序員,至20____年__月_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用人證明3
該同志于____年__月至__年__月期間在____單位(或____執業機構)工作,____職務,于____年__月離開____單位,并辦理了相關離職手續,至此與____單位無任何人事和勞動合同關系。
特此證明。
____單位(或____執業機構)公章
20____年__月__日
單位用人證明4
茲有_________學校_________專業_________同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實習。
該同學的實習職位是_________
實習證明
茲有XXXX學校 同學,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XXXX實習。
實習期間,我單位指導其進行了相關業務知識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XXXX同學已經具備相關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知識。
特此證明。
局項目部
(實習單位蓋章)
單位用人證明5
茲證明,本單位_______,男/女,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___月至今,在本單位從事_______工作。
特此證明。
單位:________(蓋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單位用人證明6
姓名,性別,出生年___月___日,該生系xxxx職業學院20xx屆專業畢業生,于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在xx(單位)實習,因實習期未滿,暫不簽定就業協議。工作期間月薪xxxx元。我單位屬于性質單位,單位地址,聯系電話。
特此證明!
用工單位:(公章)
學生本人簽字:
時間:20xx年**月**日
單位用人證明7
xxx: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出生年月:
工作年限:
學歷:
住址:
該同志被我所聘為鄉村醫生。
特此證明!
村衛生所所長簽字: 年 月 日
鄉(鎮)衛生院(章)院長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用人證明8
茲證明xxxxxx先生/女士,性別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從xxxxxxxx年xx月xx日至今在我公司(部門)從事(職位)工作,工作期間表現良好。
特此證明。
電話: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蓋章:
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人事部:
xxxx年xxxx月xxxx日
單位用人證明9
謹證明xxx先生/小姐在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間于本公司擔負xxx職位。
xxx先生/小姐在本公司負責xxx工作。xxx先生/女士在本公司服務期間,(請簡述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的培訓內容及其工作表現)。
公司負責人姓名xxx及公司蓋印
xxx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單位用人證明10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關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單位用人證明11
茲證明____________是我公司員工,在____________部門任____________職務。至今為止,一年以來的總收入約為 ________元。
特此證明。
本證明僅用于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資收入,不作為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式的擔保文件。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
1、用人單位名稱:
2、 用人單位固定聯系電話:
3、用人單位詳細地址:
單位用人證明12
編號:
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 項之 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項
之約定,雙方 于 年 月日簽訂的 年月 日起 至 年 月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 于 年 月日(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 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 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簽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月日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存入乙方檔案一份。
單位用人證明13
***大學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貴校20xx屆________________學院___________學歷________________專業畢業生________________被我單位錄用接收。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全稱(蓋章):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
附:用人單位聯系方式
單位落戶證明(范本)
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是我司接收的社會人員,現已報到上班。因我司無集體戶,其需將戶口遷至 。
請給予辦理相關入戶手續為盼。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單位用人證明14
一、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為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首先,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并且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法定義務,即開具離職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這是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來源。
其次,用人單位若未依法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還需要承擔不利后果。《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包括:
1、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者符合失業人員條件的,可以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無法辦理失業登記證明從而無法拿到失業保險金的`,用人單位要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2、勞動者無法就業的損失。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一般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已與前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這時候用人單位如果對不開具離職證明有過錯的,就需要賠償勞動者無法就業的工資損失。
二、用人單位開具勞動證明,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離職證明的內容有以下必備項:原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一定要注意,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不能隨意寫。因為工作年限和入職時間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決定著工資發放、社保繳納、工傷賠償的時間長短和待遇數額。若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中記載的內容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又無法提供相反證明,那么很可能被勞動者鉆了空子,給本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最后,離職原因要如實寫。有些用人單位認為離職證明只是用來證明了勞資雙方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至于具體的內容可以不用寫或者不用如實寫,如員工在本單位有重大違法情形被開除,礙于面子寫了“不能遵守本單位勞動紀律”這樣模糊的內容,這種觀點含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因為離職證明是法律明確要求的文件,具有相當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可以直接證明離職原因,從而證明離職中雙方誰存在過錯,進而涉及到解除勞動關系合法與否,是否需要賠償的問題。
三、勞動者拒不配合交接,離職證明怎么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辦理交接手續,或者不配合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但又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這個時候怎么辦?
我們給大家的建議是:照開不誤,同時給大家提以下兩個建議:
1、離職證明里寫明:勞動者并未配合辦理交接手續。一來用人單位履行了義務;二來,留下了勞動者并未辦理交接手續、后期方便追責的證據;三來,相信不會有用人單位愿意招錄一個和原用人單位尚有糾葛的勞動者。
2、完善本單位的工作交接制度。最好是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里寫明,“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 ,這樣,就變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被動為主動:并不是我不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而是勞動者未找我辦理手續。
由此可見,離職證明開不開、怎么開都有一些講究,HR不僅在入職時需要把好關,在離職時也要把好關,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單位用人證明15
xxx:
因興國(寧都)至贛縣高速公路新建工程B2標段項目建設的需要,我單位擬聘任楊紅為興國(寧都)至贛縣高速公路工程B2標段工地試驗室授權技術負責人(身份證號: ;檢測工程師證書編號: (公路)檢師GC)。聘用期為20xx年10月10日至20xx年8月10日
特此證明
贛州市交通工程試驗檢測中心
20xx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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