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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通用12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要用到證明的情況還是蠻多的,證明是證明某個事實的一類文書。那么擬定證明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通用12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1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并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
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2
1、每個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經治醫師有診斷證明權的'醫師簽字,再由門診辦公室審核蓋章后有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3、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
4、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5、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除外。
6、休假證明,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7、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可對病人做出判斷或疑似診斷,只證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時間或診斷建議,不應提及對病人的其他處理意見。
8、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應與病歷病情相符,病歷應有記載。
9、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10、病人持診斷證明書蓋章時,必須出據相關單位介紹信,方給予蓋章。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3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臨床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復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鑒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織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并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并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方可出具證明。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4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范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方能書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保卡等)后,在門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應注明(補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為2013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補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身份并將病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當同時核實病人、代辦人身份并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并加蓋工作章確認后才能在門診服務臺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范開具疾病診斷書,并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5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要求,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后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醫務科批準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七、門(急)診、住院患者醫學診斷證明書分別加蓋門診部、醫務科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科室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每份收費5元。
開具傷殘程度權限醫學診斷證明醫師:邊同利 周振志 董漢生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6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l.每名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其內容應與病歷記載一致。
2.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疾病的`診斷證明書。
3.對開具特殊診斷證明書,如涉及司法辦案需要、因病退休、殘疾等情況的,應與醫院醫教科聯系,由醫教科指定專門人員開具,并蓋醫教科章。
4.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者,應由醫院組織會診,經過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5.病休證明書只證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時間,不具有診斷證明書的效力。
6.醫師開具病休證明書的時間限定。
病房:
(1)一級醫師不得超過半個月;
(2)二級醫師不得超過1個月;
(3)三級醫師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應由醫教科審批。
門診:
(1)醫師不得超過1周,科主任不得超過1個月;
(2)門診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由相關專業科主任開具病假,并報醫教科,蓋醫教科章。
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歷效力的醫療法律文件,是當事人休假、索賠等重要的依據。
為規范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開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市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該院制定印發了疾病證明書管理規定,并認真組織全體醫務人員學習相關文件精神,認識醫學診斷證明書在醫療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實提高全體醫院管理干部和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明確在工作中要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地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7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鑒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后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后并經院領導批準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注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斗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鑒定。工傷、殘疾鑒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
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后生效,“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并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涂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8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及作為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維護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醫院管理,規范醫學診斷證明書書寫,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出具人員應為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開具,內容與病歷記載一致,醫師對診斷負法律責任,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或類別不符的證明。
醫師須親自診查患者,門診患者需有相關檢驗、檢查結果,住院患者需出院后才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應客觀全面,有診斷依據,主要處理意見等應在證明書中記載備查。
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
醫師要嚴格掌握病休時間,休息時間應大寫。
證明書只證明疾病診斷、病休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及與醫療不相關意見。
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等專用證明文件。涉及司法等特殊診斷證明,需經醫務科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開具。學術有爭議的診斷,需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
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門診患者憑門診病歷等經醫務科審核蓋章,住院患者憑出院小結等蓋章,醫務科應審核、把關、登記并保存。
嚴禁涂改、偽造等,開具虛假證明的醫師須承擔法律責任。
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遺失不補,醫師應囑患者妥善保管。
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違反規定者,將記入個人不良行為記錄,與評優評先等掛鉤。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9
《診斷證明書》是診治疾病及處理相關問題的重要醫療文件,每個醫生應以科學、嚴肅、求實的態度,認真負責地開具《診斷證明書》。具體規定如下:
門診診斷證明開具的'規定
要求開具診斷證明時,需持相關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如辦理進京戶口需持轄區派出所戶籍科介紹信等。
門診辦公室審核介紹信并確定掛號科室,分診護士憑核準的介紹信安排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接診,醫師如實開具證明,然后囑患者到本科分診處蓋本科標記章,護士核對無誤后蓋章,病人再到門診辦公室加蓋診斷專用章并登記。
醫療建議證明屬日常醫療處置不需介紹信,但須由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出具。
未確診的疾病需先檢查,明確診斷后門診辦公室方能批復。
住院病人診斷證明開具的規定
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需持相關單位介紹信,先到醫務處審核批準,再到指定科室開具。
醫師開具一式兩份證明,主治醫師以上人員簽字,經醫務處審核,原件蓋章后交病人,副件及介紹信留存醫務處備案。
有爭議的診斷,需科室會診討論后開具。
出院病人需持醫務處批準后的介紹信到病案統計室開具,要求同上。
辦理 “麻醉藥品專用卡” 的診斷證明開具的規定
具有北京市戶口的晚期癌癥患者可申請 “麻醉藥品專用卡”。
診斷證明書須由相應專科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醫師應在病歷中注明,且證明書必須加蓋醫務處公章。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10
醫學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醫學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利和責任。為加強醫院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規定如下:
出具《醫學診斷證明》的規定
臨床醫師要嚴格依法代表醫院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親自診查、調查、簽署,對所出具的診斷證明負有法律責任。
特殊診斷證明,如涉及司法、計劃生育、傷殘等,需持相關單位介紹信,經門診部審核蓋章后方可出具。
醫師嚴禁未經親自診查簽署診斷證明文件,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或類別不符的證明文件。
不能以非規范的醫學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死亡、病情介紹等禁止使用診斷證明單。
出具的診斷證明必須與病歷中記錄一致,到門診部辦公室審核蓋章后方可有效。
出具《病假證明》的.有關規定
門急診病假證明:急診病人不超過 5 天;日間門診病人不超過 7 天;門診特殊病人可酌情延長,但一次不超過 30 天,病假證明時間必須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
住院病假證明:患者出院時根據病情需要繼續病休時,一般不超過 30 天,特殊病人不超過 60 天。
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的管理
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蓋章后方可生效,專用章應專人管理,持章人要認真審核并做好登記。
門急診和住院診斷證明均由門診部辦公室負責審核、登記、蓋章,住院病人需攜帶出院小結等,門診病人需攜帶門診病歷。
門急診病假證明在各科室護士站蓋章,住院期間病假證明在門診部辦公室蓋章。
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責任追究
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出具證明。對不按規定出具證明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法規,為進一步規范出具《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門診病情診斷證明書》的開具
需由本院執業醫師出具,非本院醫師和無處方權的'醫師無權出具。
由各臨床科室當日門診出診醫師按病情出具,出診醫生僅能開具本專科患者的證明,急診科醫師只能出具急診范圍內的急性疾病證明。
明確不屬于辦理范圍的情況,如住院部醫師未通過門診工作站開具的證明等。
開具依據:需有該疾病診斷所需的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等客觀性材料,以及診斷明確、記錄詳實的門診病歷。
書寫規范:填寫時須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涂改;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相符;醫師簽名須使用楷書且字跡工整清晰,簽名后加蓋醫生統一處方章;疾病診斷名稱須使用規范全稱;休息時間須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嚴格根據患者疾病分類和病情而定病假時間;于就診當日開具,特殊情況可在就診后 3 日內補開。
簽章審核流程
明確審核內容和規范,如患者需持有病歷本和當天完整病情記錄等。
規定適用人群范圍為院本部門診就診患者和本院職工。
證明書須蓋有 “門診病情證明專用章” 方可生效,簽章蓋于左下角,門診病歷和病情診斷證明書核查一致后拍照存檔,紙質復寫頁留檔保存 1 月。
違反規定的處理:醫師未按規定出具證明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等處罰;違反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的醫務人員,按相關制度承擔責任后果;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規定和相關法律條款處理。
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12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出具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或類別不符的證明文件。
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門診部、急診科分別保管,急診科負責急診、夜間及節假日期間蓋章,無醫務處批準,不得離院使用。
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證明書,證明書應客觀全面,與病歷記載相符,否則不予蓋章。
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 3 天,門診不超過 1 周,慢性病不超過 2 周,特殊情況不超過 1 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疾病診斷和病休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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