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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5-06-25 09:06:39 賽賽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通用19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章程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作社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作社章程(通用19篇)

      合作社章程 1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x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xx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4

      1、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2、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3、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4、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5、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6、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7、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合作社章程 5

      為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規章制度管理體系,規范貴州貴山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執行、監督、評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公司董事長及股東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統籌管理者,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體系、統籌編制與發布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度清單,對公司當下經營模式和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決策審批。

      (二)監督基地各項工作進展情況,根據基地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定期召開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定期進行效果評估。

      (三)有權聘用、降職及罷免公司正式成員、臨聘人員和雇傭工人,人事紛爭需經過公司董事長、股東及基地管理員進行會議討論通過,公司董事長有一票否決權。

      第二條 公司基地管理員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體實施者,受公司董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聯系并篩選有責任心、有能力的工人開展基地各項日常工作,包括樹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衛生清理、采后運輸等。

      (二)定期維護基地設施,保證基地各設備正常運行。

      (三)采購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產配套設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費記錄。采購用品型號可咨詢公司其他成員,采購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

      (四)基地的取貨與送貨。包括快遞的收寄、生產資料的運輸,如遇特殊情況,可委托快遞公司、貨拉拉、附近村民及技術人員等進行處理。

      (五)基地招待環節。針對來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領導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況介紹、倒水、安排座椅、調制果汁、引領至采摘區、生火、麻將桌準備等。招待環節可與董事長、公司股東、技術人員及雇傭工人協同配合,做到熱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與支出記錄。包括采果期間的收賬與記賬工作,基地生產材料的購買支出記錄、基地成員共有物品的購買支出記錄,定期整理匯報基地收支情況。該環節可與技術人員協同處理,做到準確無誤。

      (五)鮮果稱重與記錄。采摘期間對采摘后的果品及時稱重記錄,稱重前做好去皮,準確記錄每位采果員采摘數量,做好工時統計。遇特殊情況,可委托技術人員協調處理。

      (六)鮮果入庫與凍果裝箱。采果期間,將當日分級后的鮮果放入冷庫冰凍,并于次日將凍果取出裝箱,每箱10kg,箱體做好果品等級標記后及時放入冷庫貯藏。

      (七)基地衛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衛生,可與雇傭工人協同處理。

      第三條 公司技術人員是公司規章制度的執行者和監督者,受公司董 事長領導,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為基地的.栽培管理、采后保鮮及深加工處理提供技術服務。包括定植技術、修剪技術、水肥管理、病蟲害防治、覆膜技術、保鮮技術、酒水飲料加工技術等,相關技術人員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會團體泄露本公司核心技術內容。

      (二)公司技術人員需按時參加公司全體成員大會,匯報基地發展現狀及各自研究進展情況。工作中不得隱瞞基地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勇于接受批評并進行自我批評。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特殊情況無法完成時,需向公司董事長說明。

      (三)公司技術人員每日需巡園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現狀。包括果實成熟度情況、果樹生長狀況、雜草危害情況、果樹水肥情況和病蟲害發生情況,并將巡園結果及時反饋給基地管理員。

      (四)制定果樹物候期調查年歷、水肥管理年歷和病蟲害防治年歷等,明確基地各時期開展工作內容。

      (五)考察國內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樹種植基地,學習其豐富的種植經驗,熟化公司基地種植技術,優化公司種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條 果品采摘。根據果園果實成熟度和果實成熟數量,由基地管 理員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當天走完全部果園,采摘中根 據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篩,將爛果單獨挑出至專用的盛放瓶中, 采摘果品前務必清洗雙手,做好殺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鮮果盛放于 鮮果籃中,鮮果籃置于紙箱或背簍中,通風透氣,避免陽光直射。 第二條 果品分級。根據當天采果人數,由基地管理員合理安排工人 選果,每名選果工對應兩到三名采果工人。選果工每隔一小時去果園 收集采好的鮮果和爛果,區分不同采果員的果品盛放籃,由基地管理 員或公司技術人員稱重。隨后將初篩后的鮮果進行細篩,根據基地需 求分為A、B至少兩個等級,A果為果實飽滿、質地較硬、色澤鮮艷的

      果實,B果為果實破損或塌陷、質地腳軟、過熟、色澤較深的果實。 分級后的鮮果可先于室溫環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時,以供游客參觀和購 買,隨后放入冷庫保存。果品分級環節需當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實遺 留過夜。如下班前無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協助選果。 第三條 果品入庫。當天選好的鮮果需于晚上八點前由基地管理員集中放入冷庫保存,冷庫溫度應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間。如冷庫無法制冷,需及時排查故障,爭取當天做好維修工作。遇特殊情況,需要次日維修時,可將冷庫內凍果搬至冷藏室中,調節冷藏室溫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維修冷庫,將凍果及時搬入冷庫。 第四條 凍果裝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員和選果員將凍果取出,放入凍果專用塑料袋中,稱重10kg后置于紙箱中,用膠帶封條,密封保存至冷庫中。

      第三章 制度的執行、監督與評估

      第一條 制度的執行,包括執行部署、培訓、宣貫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負責。執行過程中,各員工對制度條款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反饋給制度起草者。

      第二條 制度的簽發后,應組織有關的人員對制度進行培訓和宣貫,可采用單獨培訓、集中學習等方式,培訓的內容為與各崗位人員有關的專業的制度管理。

      第三條 制度發布后,監控是執行的關鍵,公司董事長、股東、基地管理員和公司技術人員應采取多種措施和方法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控,保證制度得到良好的執行。制度監控主要關注效率、質量、風險控制三個方面。監控方式有:各類檢查活動,如自查,流程穿越、各類專項檢查、客戶投訴處理、內外部審計等。下游環節有責任對上游環節的輸出質量與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四條 對制度的后評估是改進完善制度的重要環節,通過對現有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運行效率的評估,挖掘改進空間,進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環。制度執行的評估由公司董事長、股東負責,包括定期評估與不定期評估。

      第五條 每年年底組織公司各職員對公司制度進行定期評估,形成年度評估報告,用于制度的優化。

      第四章 制度的修改與廢止

      第一條 公司制度的修改和廢止由制度的制定者提議或由股東根據監督、評估的結果提議,由制定者提出申請,說明修改廢止的依據和必要性,經全體成員大會討論后,報請公司董事長決策審批。 第二條 制度部分條款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制度。

      合作社章程 6

      xx合作社是在團縣委、鎮黨委政府和鎮團委領導下,負責合作社團支部共青團工作和團員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帶動周邊團員青年發家致富,指導團員開展工作,發展經濟,負責合作社團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為更好地明確職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責任制。

      1、全面負責團支部工作,主持召開全體支部會和團支部擴大會,傳達黨的指示和上級團委決議,研究確定團支部的工作任務。

      2、負責合作社共青團工作的計劃、檢查、總結工作。經常向黨委反映情況,匯報并請示工作,及時向團組織布置工作,交流情況。

      3、經常幫助指導各小組開展工作,組織好團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團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4、開展調查研究,熟悉團情,掌握團員的工作和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階段的中心工作,解決團員青年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6、抓好團支部的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當好“班長”,加強團支部內部的團結,增強領導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戰斗力;關心團支部人員的`工作、生活,充分調動內部人員的積極性。

      7、按照團支部的工作職責,協助團支部書記處理日常工作。

      8、了解各下屬支部組織建設情況,注意考察、選拔團干部,對團的活動、組織生活安排、團組織的加強、調整、充實等提出計劃和建設。

      9、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協調,組織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活躍合作社生活,給青年發展經濟出謀劃策。

      10、配合合作社做好宣傳工作。

      11、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及時掌握團員思想動態,解決新問題,探索新規律。

      12、抓好分管的工作。

      13、完成合作社領導和書記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14、負責團支部的組織工作,圍繞合作社中心工作對團的組織生活安排并提出計劃。

      15、負責協調團支部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隊伍建設。

      16、研究制訂落實團內生活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團組織的工作考評,管理兼職團干部。

      17、做好團籍管理和團員納新工作,做好團員民主評議、推優入黨工作。

      18、負責團費的收繳工作,年終作出團費收支報告。

      19、具體辦理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的評選表彰工作。

      20、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21、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團組織的有關決議精神,抓好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2、參與研究團組織和合作社的發展戰略,探索新時期團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23、負責了解團員青年的思想動態,特別是團員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臺前后的思想動態,及時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4、負責辦好團支部的工作簡報等。

      25、做好先進典型的宣傳工作和團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6、完成正、副書記交辦的其他任務。

      合作社章程 7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章程 8

      一、負責保管合作社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對不按規定使用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負責按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

      四、負責財務檔案的整理、裝訂、分類立卷歸檔,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負責定期核查賬表及賬目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賬證、賬表、賬賬、賬款和賬實“五相符”。

      六、負責擬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標準,進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財務工作。

      七、負責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準確記錄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八、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對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入賬,嚴格公款私存、白條抵庫,不得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資金。因公借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的人員,應在辦完公事后五天內結清賬目。有權反映財務開支中出現的問題。

      九、根據合作社財務公開的要求,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合作社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八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賬戶,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需要。

      第九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定期清點備用金和銀行對帳,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條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成員有權參與合作社盈余及財產分配,并以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因此對合作社成員與非成員的'交易應分別設置明細賬簿。成員賬戶應主要包括三項內容:一是記錄成員出資情況,二是記錄成員與合作社交易情況,三是記錄成員的公積金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有些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使用年限。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主管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第十六條合作社對存貨定期盤點核對,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1000元以內的,由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決定處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會提交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經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和殘料價值后的余額,計入其他支出。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必須于年底對社員大會上進行公布。

      第十七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并分攤到成員賬戶上。

      第十八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財會人員

      第十九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二十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會計核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對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十二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收集、整理、裝訂和管理好會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日清,保證現金的安全與完整,收入現金應于當日存入開戶銀行,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

      第二十四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和存貨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賬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根據出、入庫單進行存貨管理、盤點、核對。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七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必須具備六要素,即:原始憑證的名稱,日期,交易雙方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經辦人員的簽名、蓋章。原始憑證若須帶附件的,必須具備。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理事長簽字審批。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合作社應本著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非生產經營性開支,不得高于利潤的5%。凡金額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金額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理事長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員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理事長審批。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原始憑證必須退回,按要求具備全部要素后,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財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三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

      合作社章程 10

      一、辦社宗旨及原則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社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銷售、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農民為主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的原則。

      二、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后,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后,一周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復。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三、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并填寫《洪江市萬紫萬紅柑桔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注銷。

      四、合作社財會人員職責

      合作社分別設會計、出納。其職責是:

      ㈠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㈡核算經濟業務的發生、記錄和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活動;

      ㈢編制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合作社經營成果;

      ㈣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清正廉潔,堅持原則;

      ㈤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工作水平。

      三、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㈠現金管理實行賬款分管制度。會計員負責登記現金收支賬簿,保管員負責現金管理。

      ㈡實行備用金制度。為了確保合作社正常開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備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開支。超過核定限額的現金一律存入銀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現金,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白條頂庫。

      ㈣銀行存款實行備查制度。每月與銀行核對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套用銀行信用。

      ㈤印鑒與支票實行分管制度,名負其責,相互制約。

      五、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圍

      1、社員會費、社員股金;

      2、利潤收入;

      3、接受的捐贈款物;

      4、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5、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等;

      6、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規定

      1、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各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不準設賬外賬;

      3、合作社的收入業務使用專門的收據,不準匿報收入等。

      六、支出管理制度

      1、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做到量入為出。

      2、合作社日常開支由理事長審批,超過1000元的大額開支或對外投資,需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3、合作社的開支范圍

      ①日常辦公費;

      ②本社經營性支出;

      ③科研、咨詢、培訓、推介和宣傳教育等開支;

      ④聘用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用;

      ⑤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

      ⑥本社稅后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

      ⑦合作社年經營盈余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返還。

      七、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專人負責合作社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檔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內部各種制度文本、社員登記表和社員入股資金清冊等資料;

      ②合作社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重要活動記錄;

      ③合作社的社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工作紀要、工作決議;

      ④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

      ⑤合作社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

      ⑥所歸檔的文件資料必須完整、真實,進行科學分類、編目、登記和裝訂成冊,做到專櫥存放,專人管理;

      ⑦檔案保管人員離任要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要簽字蓋章。

      八、民主管理制度

      1、合作社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成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社員推選,一般3至5人為宜。民主理財小組對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實施有效監督。監督重點為:財務計劃、承包合同及其它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賬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項需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合作社章程 11

      這次財務工作檢查中發覺我院收入的現金直接支付給城鄉居民醫藥費補償,挫收挫支,使用現金量過大,沒有執行現金管理條例。整改措施:

      一、加強財務人員的思想教育,提高財務人員思想道德素養,加強財務人員的再教育,提高財務人員業務技能學習財務法規。

      二、建立健全嚴格的.醫院內部掌握制度,規范財務人員行為,完善確保財務管理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三、對這次檢查中發覺的問題,立整立改,不走過場,責任到人,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確保現金平安。

      四、會計工作管理是醫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效地開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活動,不僅可以提高會計工作水平,而且使醫院管理得到加強,經濟效益得到提高。

      五、樂觀實行措施,調動廣闊財務人員樂觀性,激發財務人員愛崗敬業的樂觀性,建立一個常常性考核制度,在會計基礎規范中進行整改,進一步提高財務工作水平和質量。

      合作社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章程 13

      農機合作社管理制度旨在規范農業機械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提升農業生產效率,保障合作社成員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內容概述:

      1.合作社組織架構與職責

      2.農機設備購置與分配

      3.農機使用與保養規定

      4.安全操作規程

      5.事故處理與責任追究

      6.培訓與技能提升

      7.維修與配件管理

      8.財務與審計制度

      9.農機服務與績效評估

      合作社章程 14

      為適應農業共營制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建設的需要,保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本社章程對分配利益做如下規定:

      一、本著社員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則,每個年末向全體成員公布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二、社員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守信,不貪小利。

      五、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定期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定期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章程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提高養殖效益和經濟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是指由養殖業務有一定經驗和技能的自然人組成的合作社。

      第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員的優勢,共同開展養殖業務,實現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堅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協調,并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依法經營,誠信守法。

      第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重視會員的意見和決策,尊重合作社成員的平等權益。

      第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成員資格

      第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形式。

      第八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備養殖業務的經驗和技能;

      2. 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認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 守法經營,具備良好的信譽;

      4.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具備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和資源。

      第九條 加入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請,并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和養殖業務經驗。

      第十條 合作社對于加入成員的審核應當進行全面、公正、公開的評估,認真保護合作社和成員的`利益。

      第三章 合作社的權益和義務

      第十一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以下權益:

      1. 有平等參與合作社管理和決策的權利;

      2. 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經營所得的權利;

      3. 有對合作社的監督和投訴的權利;

      4. 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術培訓的權利;

      5. 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6. 有參與合作社分紅和納稅的權利;

      7. 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必須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必須按照合作社的規定認真開展養殖業務;

      3. 必須按時繳納合作社的會費并參與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投入;

      4. 必須保護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擔合作社的風險和責任;

      5. 必須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6. 必須遵守養殖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經營合法、安全。

      第四章 合作社的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的實際情況,確定合作社經營的養殖品種、規模和區域。

      第十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環境和設施,確保養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技術和管理體系,提升養殖的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益。

      第十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養殖計劃,合理安排養殖資金和資源的使用。

      第十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成員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第十九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共同推動養殖業的發展。

      第五章 合作社的分紅和退出

      第二十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經營收益的分配應當根據成員的投入和貢獻進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分紅可以以現金形式或者以股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有權根據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適的時機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 合作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成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對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參加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的選舉和議事,監督合作社的運營。

      第二十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接受合作社聯合社或者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解散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及時通知合作社成員。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的爭議解決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養殖專業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章程 16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范運營。規范運營可以從登記注冊,辦公室布局,社員管理,決策規范,業務規范,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規范發展。

      (一)登記注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是合作社規范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三個法定注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局和地稅局取得稅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布局

      辦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墻。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墻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戶,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復印本人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戶,在成員賬戶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后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范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并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范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章程 17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合作社章程 18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夫專業合作社法》和《農夫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安排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省”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需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爭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需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安排挨次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狀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狀況、盈余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正,實行透亮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緣由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 19

      第一條、為了規范理事會的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第三條、理事會由 xx 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 xx 名,理事 xx 名。理事會社員由社員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理事會成員資格自動取消,所缺理事會成員需由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產生。

      第四條、理事會是合作社的管理機構,理事會職責: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大會審議;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聘請或解聘須報請監事會批準執行;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第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 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監事長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部分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六條、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后,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七條、理事會社員必須經常深入社員中,調查研究,了解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督促解決;理事會要虛心聽取社員的意見和建議,自覺

      接受社員及監事會監督。

      第八條、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主要職責: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理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條、本制度已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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